一、案件事實
原告賴長春訴被告唐揚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原告賴長春訴稱:原被告雙方系朋友關系,2012年9月9日,被告因周轉需要向原告借款29,000元,原告于是通過網(wǎng)銀轉賬的方式向其支付該筆借款,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未果,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1.被告向原告償還借款29,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唐揚今沒有提出答辯意見,亦沒有提供任何證據(jù)及提出任何質證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主張原、被告是朋友關系,被告由于生意周轉需要于2012年7月9日向原告借款29,000元,約定還款時間為一周,原告于當天通過網(wǎng)上銀行向被告轉賬人民幣29,000元,雙方?jīng)]有對上述借款及還款時間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原告提交一張銀行轉款憑證予以佐證,該銀行轉款憑證載明:賴長春于2012年7月9日通過中信銀行東莞厚街支行向唐揚今賬戶轉賬29,000元。該銀行轉款憑證加蓋中信銀行東莞厚街支行的受理業(yè)務專用章。同時原告提交于2012年10月23日15時錄制的一份錄音,擬證明雙方之間約定借款月利息為3分。但經(jīng)法院播放原告錄音,該錄音內(nèi)容難以聽清,無法確認雙方對借款利息有明確約定,原告亦未提交其他證據(jù)證明其對利息的主張。
二、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本案為民間借貸糾紛。被告唐揚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法視為其放棄抗辯及質證的權利,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提交的銀行轉款憑證有中信銀行東莞厚街支行加蓋的受理業(yè)務專用章,結合該轉款憑證上載明的信息及原告起訴的事實及理由,本院確認原被告之間存在合法的借貸關系。原告主張雙方口頭約定還款期限為一周,但其未能提交任何證據(jù)證明,本院依法認定雙方對借款期限約定不明。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及第二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歸還借款,賴長春現(xiàn)向本院起訴應視為催告,唐揚今至今尚未向賴長春還款,于法無據(jù),故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歸還借款29,000元,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利息方面,原告主張雙方于錄音中約定借款利息為月利息3%,但沒有書面約定。本院聽取原告提交的電話錄音,難以辨認雙方有對案涉借款利息在錄音中進行明確約定,原告也沒有其他證據(jù)證明雙方就案涉借款約定過利息,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故法院認定雙方?jīng)]有對借款利息進行約定,對原告的利息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1、限被告唐揚今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原告賴長春償還借款29,000元。
2、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閱讀上文可知,網(wǎng)絡借貸只要符合民間借貸標準,即為民間借貸范疇,同時應注意約定利息盡量要以書面方式進行。生活中如遇類似問題,建議咨詢專業(yè)律師以獲取更多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