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原告邱賢昌訴被告李振鋒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邱賢昌訴稱:被告李振鋒因做生意資金周轉需要向原告借款,雙方于2012年2月14日簽訂了抵押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0元,李振鋒以位于中山市西區(qū)翠景花園翠寶路**號**卡車庫作抵押,并到國土局辦理了抵押登記,設定抵押金額為120000元。抵押合同約定以抵押物擔保償還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借款后,李振鋒一直沒有支付本金及利息,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償還借款45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3.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4.原告對被告的抵押物在120000元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5.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李振鋒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于2015年2月9日向其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及傳票,被告李振鋒在公告期滿后指定的期限內未應訴、答辯,也未提交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2月14日,李振鋒與邱賢昌簽訂了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約定李振鋒向邱賢昌借款120000元用于經(jīng)營所需的資金周轉,月利率3%,李振鋒應于每月14日前向邱賢昌付清當月利息,如逾期支付利息,每逾期一日,應支付違約金100元;借款期限2年,自2012年2月14日至2014年2月13日;李振鋒應于2014年2月13日前付清借款本金及余下利息,如分期償還,先還利息后還本金;李振鋒自愿將其名下的位于中山市西區(qū)翠景花園翠寶路**號**卡車庫作抵押,抵押金額為120000元,抵押范圍為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合同還約定了其他事項。合同簽訂后,雙方到中山市國土局辦理了上述抵押物的抵押登記,設定抵押金額為120000元。邱賢昌稱,合同簽訂后,其以現(xiàn)金的形式向李振鋒支付了借款45000元,并由李振鋒出具了借據(jù)一份。經(jīng)查,借據(jù)內容為:茲借到邱賢昌先生肆萬伍仟元,每月利息壹仟叁佰伍拾元,借款日期2012年2月14日,還款日期2012年8月13日,逾期歸還即屬違約,借款人愿每月向邱賢昌支付違約金壹仟叁佰伍拾元,直至還清本金、利息之日止。借款人處有李振鋒的簽名及捺印。借款后,李振鋒一直沒有支付本金及利息,邱賢昌追討未果,遂具狀訴至本院,主張前述實體權利。
二、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本案為民間借貸糾紛?!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本案中,雖然雙方簽訂抵押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金額為120000元,但實際邱賢昌提供的借款為45000元,故本院認定李振鋒向邱賢昌借款45000元。該事實有雙方簽訂的抵押借款合同及邱賢昌提供的借據(jù)、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chǎn)權證、粵房地他項權證可以證實,且李振鋒未提交相反證據(jù)予以反駁,故本院采信邱賢昌的證據(jù)及陳述,對借款的事實予以確認。邱賢昌按約定向李振鋒提供借款,李振鋒理應按時返還借款及利息,但借款后,李振鋒未履行合同約定的付款義務,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故邱賢昌要求李振鋒支付借款45000元及利息、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及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因合同約定的利率高于法律規(guī)定的限額,邱賢昌要求其中借款期內利息的計算方法:以45000為本金,從2012年2月1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至2012年8月13日止;逾期付清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為:以45000為本金,從2012年8月1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實際可以歸納為:李振鋒應向邱賢昌支付利息
因李振鋒自愿將其名下的位于中山市西區(qū)翠景花園翠寶路**號**卡車庫作抵押,抵押金額為120000元,抵押范圍為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雙方已到中山市國土局辦理了上述抵押物的抵押登記手續(xù),故邱賢昌就上述借款對該抵押物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綜上,原告邱賢昌的訴求,理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振鋒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自動放棄答辯、舉證、質證、辯論等訴訟權利,相應的訴訟風險由其自行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1、被告李振鋒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邱賢昌返還借款45000元及利息。
2、原告邱賢昌的上述債權,對被告李振鋒名下的位于中山市西區(qū)翠景花園翠寶路**號**卡車庫以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閱讀上文可知,債權債務雙方可以法定形式訂立抵押擔保合同,當?shù)盅簵l件成就時,抵押權人可就抵押物優(yōu)先受償。如遇類似情況,咨詢專業(yè)律師可以減少財產(chǎn)損失,維護當事人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