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原告李炎云與被告王華橋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李炎云起訴稱:2013年5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420000元,約定到2013年8月15日歸還,并出具了借條二份。2014年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50000元,約定到2014年3月14日歸還,并出具了借條一份。2014年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50000元,約定到2014年5月25日歸還,并出具了借條一份。合計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620000元.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被告至今尚未還款,故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歸還原告借款人民幣62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判決確定的履行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借條四份,擬證明被告王華橋向原告借款且至今尚未全部歸還的事實。
被告王華橋未作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原告提交的證據(jù)經(jīng)庭審出示并經(jīng)本院審核,符合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確認。被告王華橋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怠于行使訴訟權利,不影響本院對證據(jù)和事實的認定。
根據(jù)法院采信的證據(jù)并結合原告在庭審中的陳述,法院認定以下事實:
2013年5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420000元,約定到2013年8月15日歸還,并出具了借條二份。2014年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50000元,約定到2014年3月14日歸還,并出具了借條一份。2014年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50000元,約定到2014年5月25日歸還,并出具了借條一份。合計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620000元。
二、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合法有效。被告王華橋未按約向原告歸還全部借款,顯屬違約,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現(xiàn)原告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華橋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放棄相關訴訟權利,不影響本案的審理和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華橋歸還原告李炎云借款620000元,并支付從2016年8月12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款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nèi)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閱讀上文可知,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到我國法律保護,如果違反借款合同的約定,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遇相關法律問題,建議咨詢專業(yè)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