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9年4月14日,陳××夫妻倆因生意資金不足,與白××簽訂協(xié)議書,約定向白××借款49萬元,每月付息7000元直至實際償清之日止;以房屋一幢作為抵押,權屬證書原件于抵押同時交付白××,抵押期間如抵押房屋遇國家征收,因該房屋(房產加土地使用權)補償所獲得的一切款項應由白××所有;若陳××夫妻倆未按時付息,白××有權處置上述抵押房產;如陳××夫妻兩年內未向白××還清借款49萬元,白××將上述房產以49萬元抵上述債務。協(xié)議簽訂當日,白××向陳氏夫妻放款49萬元。陳氏夫妻出具收條,并將房產的農村房屋所有權證及集體土地使用權證交由白××保管。后雙方因還款付息等事宜協(xié)商未果,遂形成糾紛,白××根據雙方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依法裁決陳氏夫妻償還借款49萬元并承擔抵押擔保責任,申請人有權處置上述房產并對該抵押物的處置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法院觀點
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兩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借款事實清楚,足以認定,雙方在協(xié)議書中約定兩被申請人以其房產及其土地使用權為其借款進行抵押擔保,雙方對該條款的有效性存在爭議。仲裁庭認為,從我國的實際出發(fā),目前尚不能允許農村房屋進行抵押,最后裁決兩被申請人應于裁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白××償還借款49萬元并支付利息;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律師說法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guī)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梢姡r村宅基地抵押是禁止的。首先,我國實行“房地一體”原則,處分農村房屋,必然涉及到該房屋所占用范圍內的宅基地,而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是法律規(guī)定的禁止抵押物,而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宅基地上的定作物,無法與宅基地向分割而獨立存在;其次,如果農村房屋提供抵押,則把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剝離了開來,與法不符;最后,我國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如果將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抵押權實現后,抵押人可能會居無定所,不利于穩(wěn)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