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原告張平與被告梁秀利、殷自波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張平訴稱,被告梁秀利多次向原告借款,累計188000元。當時說好隨要隨還,但借款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延還款。被告殷自波與梁秀利系夫妻,此款系夫妻債務,應由二人共同償還?,F(xiàn)請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償還借款188000元及利息。
被告梁秀利、殷自波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梁秀利多次向原告張平借款,經(jīng)結算,被告梁秀利于2012年12月24日向原告張平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張平現(xiàn)金壹拾捌萬捌仟元正,借款人梁秀利,2012年12月24日”,未約定還款時間及利息。后該款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償還,原告遂訴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梁秀利與殷自波于2000年4月12日登記結婚,2013年5月7日登記離婚。
二、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梁秀利向原告張平借款188000元,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被告梁秀利應按約償還借款,其未按約還款,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被告殷自波與被告梁秀利系夫妻關系,本案借款發(fā)生在二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為夫妻共同債務。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梁秀利、殷自波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是對其訴訟權利的放棄,不影響本案的審理。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梁秀利、殷自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張平借款本金188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閱讀上文可知,合法的借貸關系受到法律的保護,違法者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生活中如遇類似問題,建議咨詢專業(yè)律師以獲取更多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