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原告吳兵華與被告王武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吳兵華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歸還原告借款人民幣20萬元及利息(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2.被告承擔本案原告的律師費用人民幣1萬元。庭審中,原告變更利息的起算時間為2013年5月29日。
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2013年5月29日,被告王武偉出具借條向原告借款20萬元,并約定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并由被告承擔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quán)的律師費用。該款被告至今未還。為此,原告于2015年8月7日訴至本院,為實現(xiàn)本案債權(quán)支出律師代理費1萬元。
二、法院判決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1、被告王武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吳兵華借款人民幣20萬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5月29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付至實際履行之日止)。
2、原告吳兵華為實現(xiàn)本案債權(quán)而支出的律師代理費人民幣1萬元,由被告王武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給原告吳兵華。
閱讀上文可知,合法的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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