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王先生訴稱,某房屋系他與張女士婚后購買的共有房屋,房屋登記在張女士名下。2014年9月,張女士借他在外地出差之機,和李先生簽訂借款抵押合同,從李先生處借款200萬元,并辦理了房屋抵押權登記。他認為,某房屋是他和張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張女士隱瞞房屋共有的事實與李先生簽訂房屋抵押合同,張女士與李先生的行為嚴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權益,故請求確認張女士與李先生簽訂的抵押合同無效。訴訟費由張女士與李先生負擔。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chǎn)設定抵押,未經(jīng)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某房屋系王先生與張女士的夫妻共有財產(chǎn)。張女士向李先生借款200萬元并將房屋抵押登記給李先生均未征得王先生的同意。而且自張女士與李先生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至王先生起訴本案,時間間隔2個多月,應視為王先生對張女士與李先生之間的《借款抵押合同》提出了異議。最后,法院判決張女士與李先生簽訂的《借款抵押合同》無效。另,考慮到張女士將房屋抵押給李先生時陳述房屋不屬夫妻共同財產(chǎn),張女士對合同無效存在過錯,法院判決由張女士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律師說法
共有權房產(chǎn)的一切權屬于每個共有人,共有權房產(chǎn)也是能用來抵押貸款的,不過有必定的條件限制。只有在取得另外的共有人的書面同意之后,取得同意的共有人就能將此房產(chǎn)用于抵押貸款了。
《物權法》第九十四條: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第一百零一條:按份共有人可以轉(zhuǎn)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
但本案比較特殊,共同共有人為夫妻,這就涉及到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1、以夫妻雙方名義共同借款,不管該借款用于一方個人使用,還是用于雙方共同使用,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以夫妻一方個人名義借款,但所借款項確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經(jīng)營,只要對方承認或債權人能夠證明即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3、夫妻關系惡化雖然分居,但一方確因履行撫養(yǎng)子女、贍養(yǎng)老人義務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4、因從事合法經(jīng)營活動,造成虧損所負債務,不管是夫妻一方經(jīng)營,還是夫妻雙方共同經(jīng)營,該債務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5、因從事非法經(jīng)營或禁止性經(jīng)營活動,造成虧損所負的債務,如果該活動由夫妻雙方共同參與經(jīng)營,或雖由夫妻一方進行,但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對的,則此類債務亦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