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原告李方鳴為與被告唐紫恩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李方鳴起訴稱,自2011年12月6日,被告唐紫恩因經營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約定借款日期至2011年12月16日止,但至今分文未還。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唐小弟自愿為上述債務作擔保,但其未盡擔保責任。故請求判令:1、被告唐紫恩立即歸還借款100000元及逾期還款利息(從2011年12月17日起至判決生效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計算),被告唐小弟對上述債務負連帶責任;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唐紫恩、唐小弟未作答辯。
二、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唐紫恩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約返還,已構成違約。被告唐小弟在擔保人一欄簽字,確認了被告唐紫恩借款的事實,且表示同意幫助還款,應認定被告唐小弟承擔保證責任。由于未明確何種保證方式,應以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唐紫恩歸還借款并支付逾期還款利息、被告唐小弟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1、被告唐紫恩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李方鳴借款100000元并支付逾期還款利息(以100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1年12月17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計算);
2、被告唐小弟對上述還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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