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7年,投資公司與鋼鐵公司簽訂備忘錄,約定前者出借2億元至后者控制的銅業(yè)公司,鋼鐵公司股東郭某以其所持股份提供質押擔保,并就投資公司收購鋼鐵公司進行了安排。隨后,投資公司與銅業(yè)公司、銀行簽訂委托借款合同,郭某提供質押擔保。2013年,投資公司起訴銅業(yè)公司償還借款本息、郭某承擔擔保責任。郭某以委托借款合同系落實備忘錄所簽、借款并非真正債權為由主張免除責任。
法院觀點
法院認定,郭某未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投資公司根據(jù)委托借款合同所享有債權,已確定通過備忘錄所作商事安排實際履行得到滿足。即便委托借款合同系為落實備忘錄所簽,但各方當事人均認可備忘錄所作安排至今尚未實際完成事實,郭某亦未舉證證明投資公司應用收購銅業(yè)公司股權或資產(chǎn)應付款項沖抵借出資金一節(jié),而款項由誰實際使用并不必然導致案涉借款法律關系義務主體發(fā)生變更。故判決銅業(yè)公司償還投資公司借款本息,郭某以其所持鋼鐵公司股票承擔責任。
律師說法
在下列情況下,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免除:
(一)因保證合同無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責。
1、擔保合同無效的,保證人部分免責?!稉7ㄋ痉ń忉尅返?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jīng)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2、主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3、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二)因主合同內(nèi)容變更而免責。
《擔保法》第24條規(guī)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一是尊重保證人的意思自治。保證人自愿為債權人與債務人的主合同提供保證是基于對雙方的信任和主合同原有內(nèi)容的確認。雙方當事人對原合同進行變更,實質上是一項新的締約行為,未經(jīng)保證人同意不再承擔責任。二是強調形式要件。保證人對主合同當事人變更合同內(nèi)容的行為是否認可必須有書面形式,僅有口頭同意,即使有第三人證明也無效,仍可免除責任。三是保證合同中特殊約定,主合同變更為非免責條款的,保證人不能免除責任。
(三)保證責任因保證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四)保證責任因主合同當事人雙方或與第三方共同所實施的行為不適而免除。
《擔保法》第23條規(guī)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jīng)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五)因超過保證期限而免責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在法定的保證期間內(nèi),債權人沒有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即免除了保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