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原告劉新文訴被告謝德明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劉新文訴稱,被告于2012年12月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伍萬元正,約定于2013年12月8日前歸還,并出具借據一份。到期后,以上借款被告未能歸還。原告曾多次要求歸還未果。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特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歸還借款伍萬元人民幣;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謝德明未到庭,也未進行書面答辯。
二、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原告劉新文主張被告謝德明歸還50000元的借款事實,原告提供有被告謝德明于2012年12月8日書寫的借條原件證實,本院予以認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劉新文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謝德明經本院依法送達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逾期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自愿放棄抗辯等權利,本院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謝德明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50000元給原告劉新文。
閱讀上文可知,有效的借款合同約束債權債務雙方,當事人應依法按約履行。如遇類似民間借貸糾紛,咨詢律師可以幫助當時人及時止損,維護當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