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債務人破產對保證人有何影響
(一)保證人可能提前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破產法(試行)》第31條:“破產宣告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債權”的規(guī)定,因主債權到期,保證人應從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即破產宣告之日起承擔保證責任。通常情況下,主債務未到期,保證人不可能承擔保證責任,但因主債務人破產的行為,使得保證人可能提前承擔保證責任。
(二)保證人可以預先行使對主債務人的追償權
在債權人沒有向受理主債務人破產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但通知保證人主債務人破產的情況下,保證人可以在沒有承擔保證責任時預先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即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參加破產財產分配。而通常情況下,只有在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后,才有權向主債務人追償。
(三)一般保證人享有的先訴抗辯權喪失
《擔保法》第17條第2款規(guī)定:“一般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币话惚WC人享有的該權利稱為先訴抗辯權,或者稱為檢索抗辯權。但因為人民法院受理主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zhí)行程序的,一般保證人享有的該權利喪失。對此,《擔保法》第17條第3款第2項有明確的規(guī)定。
(四)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受到限制
在此特指有利息的主債務?!镀飘a法(試行)》第31條規(guī)定:“破產宣告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債權,但是應當減去未到期的利息?!弊罡咴骸镀飘a法(試行)意見》第64條規(guī)定:“計息的破產債權,計算到破產宣告之日止?!弊罡咴骸蛾P于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61條第1款第2項、第3項、第4項分別規(guī)定的“債務人未執(zhí)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利息”、“破產宣告后的債務利息”、“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支出的費用”均不屬于破產債權。
《擔保法解釋》第44條第2款前句規(guī)定:“債權申報債權后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币簿褪钦f,保證人承擔的保證責任的范圍只是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即主債務加破產宣告之日止的利息加其他應承擔的費用減去在破產程序中受清償的部分的余額。
二、一般債務保證人有哪些責任
一般保證人的責任主要是一般保證義務,即在債務人不履行還債義務的時候想債務人承擔還債責任。也就是說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保證人有權拒絕。
一般保證人對債權人承擔的保證責任,代替?zhèn)鶆杖讼騻鶛嗳藘斶€欠款,除了應當歸還的主債務部分外,還包括合同中約定的利息、超過還債期限的利息等。當然,一般保證人在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罩竽軌蛳騻鶆杖诉M行追償。
通常來說,保證人與債權人簽訂的都是一般保證合同,能避免債權人直接向保證人請求債權。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一般保證的限制條件,如果執(zhí)著于先找債務人,那么可能會很費功夫,
因此,只要有法定限制條件的情況出現,債權人就可以向一般債務保證人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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