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人重新出具了借條
覃某向曾某借款20萬元,朱某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但雙方對擔保責任的方式及期限均未約定。還款期限即將屆滿時,覃某向曾某出具了新的借條,擔保人朱某由于不同意繼續(xù)做擔保人故未簽字,但雙方均未能提供新的借條。還款期限屆滿,覃某未歸還欠款,曾某將覃某及擔保人朱某訴至法院。
二、擔保人是否仍需要擔責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就擔保人朱某應否承擔擔保責任有意見認為,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了新的借條,擔保人未在該借條簽字,故擔保人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
本文認為,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了新的借條,擔保人單方面不同意繼續(xù)擔保而未簽字,并未出現擔保責任免除的法定情形,也沒有經過債權人的同意,故擔保人必須承擔擔保責任。
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得以免除必須符合法定情形或征得債權人的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北景钢?,雙方對保證方式未進行約定,故視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擔保人主張權利,保證人不能免除保證責任。
此外,債務人覃某與債權人曾某協(xié)商寫下新的借條后,擔保人朱某單方面不同意繼續(xù)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并沒有經過債權人的同意,債權人亦不同意免除擔保人的擔保責任。雖然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了新的借條,但是雙方對債務人、擔保人的權利義務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新的保證合同未發(fā)生效力。綜上,擔保人未出現符合免除擔保責任的情形,亦未經債權人同意,故擔保人朱某不能免除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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