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承諾幫助債務人還款
甲向乙借款10萬元未還,在乙的催討下,甲的朋友丙表示愿意幫助甲,并寫下承諾書給乙:本人愿意以在某公司的股權所分得的紅利幫助甲還款10萬元,甲也在承諾書上簽了名。后甲因外債太多,外出不歸。丙也因公司經(jīng)營不善連年虧損,將自己在公司的股權轉讓給了他人?,F(xiàn)乙向法院起訴,要求甲和丙共同歸還借款10萬元。
二、第三人承諾是債務承擔還是擔保
有意見認為,丙的承諾行為屬于附條件的債務承擔,當條件無法成就時,債務承擔不成立;或者故意阻止條件不能成就,應當承擔連帶還款的責任;本文,丙的承諾行為屬于擔保。
《合同法》第84條規(guī)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jīng)債權人同意”。從該規(guī)定看,丙愿意幫助甲歸還全部借款10萬元,可以知道丙的承諾行為不屬于并存的債務承擔。對于第二個觀點。從乙要求甲和丙共同歸還借款10萬元的請求來看,可以知道這個也不是免責的債務承擔。也許有人會認為乙不懂法才同時起訴甲和丙,當然這種可能性是不能忽視的。筆者認為如果丙的承諾行為屬于免責的債務承擔的話,那么又應當如何理解丙承諾“本人愿意以在某公司的股權所分得的紅利幫助甲還款”的內(nèi)容呢?既然丙承擔了甲的債務,“以在某公司的股權所分得的紅利”(幫助甲還款)就不能是所謂的附條件,因為丙如果沒有分得的紅利,那么丙就可以不用幫助甲還款。換句話說,如果認定“丙的承諾行為屬于附條件的債務承擔”的話,那么對乙而言(附這樣的條件)是不公平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無須贅言。
那么剩下的可能性似乎是,(第三人)代為履行和擔保。一、代為履行。很明顯不是的,因為丙(第三人)無須向乙承諾,如果丙不履行的話,也是由甲對乙承擔責任(《合同法》第65條)。二、所謂“幫助甲還款”,應當理解為提供擔保(行為)。事實上,在丙作出承諾時,甲已經(jīng)逾期還款,并且從此時起,丙要從其“股權所分得的紅利”中幫助甲還款。對此,只要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和公序良俗原則,就可以認為是附條件的擔保行為,故筆者支持第三個觀點。至于丙將自己在公司的股權轉讓給了他人,是不是屬于“故意阻止條件不能成就,應當承擔連帶還款的責任”的問題,不是此案的討論范圍。
這就是在關于第三人承諾幫助債務人還款,第三人承諾是債務承擔還是擔保的簡單介紹,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您咨詢我們專業(yè)的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