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原告沈冬妹為與被告倪躍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沈冬妹起訴稱,2010年10月10日,被告倪躍平向原告沈冬妹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但被告倪躍平至今分文未還,故原告依法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歸還借款200000元,并支付逾期還款利息損失(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生效日止);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倪躍平承擔。
被告倪躍平答辯稱,原告沒有出面來催討過借款,是唐月虹向我催討的。唐月虹之前和我協(xié)商好了每月支付5000元。
法院認定事實如下:2010年10月10日,被告倪躍平向原告沈冬妹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上述借款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被告至今未履行還款義務,遂引起本案訴訟。
二、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應受法律保護。被告倪躍平向原告沈冬妹借款后,理應按約歸還借款,但至今未能歸還,顯屬欠理?,F(xiàn)應承擔立即歸還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還款利息損失的義務。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倪躍平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沈冬妹借款200000元,并支付逾期還款利息損失(具體計算方法:以本金200000元,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生效日止)。
閱讀上文可知,借款關系一經(jīng)成立,即約束債權債務雙方。不按期履行還款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遇相關借貸糾紛,咨詢律師可以幫助當時人及時止損,維護當事人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