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原告陳雷為與被告唐紫恩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陳雷起訴稱,自2011年8月起,被告因經營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至最后一次借款日止,被告共計向原告借款590000元,被告承諾于2012年6月2日前歸還,但至今分文未還。故請求判令:1、被告唐紫恩立即歸還借款590000元及逾期還款利息(按本金590000元計算,從2012年6月3日起至判決生效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計算);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唐紫恩未作答辯。
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原告在庭審中出具借條一份及相應的借款協(xié)議三份,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90000元。上述證據,經本院審核,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的規(guī)定,且被告未到庭質證,視為放棄質證權利,故法院對該證據予以認定,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
經審理查明,2012年5月9日被告唐紫恩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被告向原告借款590000元,承諾于2012年6月2日前歸還。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至今分文未還。
二、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約返還,已構成違約。故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并支付逾期還款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唐紫恩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陳雷借款590000元并支付逾期還款利息(以590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2年6月3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同期銀行貸款利息計算)。
閱讀上文可知,借款合同一經成立,即約束債權債務雙方。不按期履行還款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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