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原告歐新新訴被告黃炳勝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歐新新訴稱,原告與被告系熟人關系。2012年11月6日,被告因家庭資金周轉困難之故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000元,口頭答應兩個月內還款。被告出具借條交給原告執(zhí)存。被告沒有按照約定還款,侵害了原告財產權益。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10000元。
原告對其陳述事實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jù)有《借條》1張,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實。
被告黃炳勝辯稱,向原告借款是事實,但是當時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實際只給被告9000元,且被告已經(jīng)償還原告五個月的利息5000元了。被告愿意償還原告10000元,但要分期償還,每年500元,二十年還清。
被告為其辯解在舉證期限內沒有提供證據(jù)。
經(jīng)過開庭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供的《借條》真實性沒有異議,但主張其借款9000元。
綜合全案證據(jù),法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原告歐新新在到被告黃炳勝所在的村子賣水果時與被告認識。2012年11月6日,被告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000元,并出具《借條》給原告執(zhí)存。借款期滿后,原告多次追償,被告均未償還。2014年3月27日,原告訴至本院,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償還借款人民幣10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二、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我國法律明確規(guī)定,合法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對向原告借款事實予以確認,雙方借款關系合法,本院予以認定,關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數(shù)額多少及是否償還利息5000元的問題。原告主張借款金額10000元,提供有《借條》予以證實。被告主張僅借款9000元,原告對此予以否認,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證據(jù)予以證實,故本院對被告主張只借款9000元的意見不予采信。原告主張被告償還借款10000元,理由正當,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張已償還5000元利息,因未能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且原告予以否認,故本院對被告該主張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黃炳勝償還原告歐新新借款人民幣10000元。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黃炳勝負擔。
閱讀上文可知,債務人應當及時按約履行借款合同,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如遇相關民事糾紛,咨詢專業(yè)律師能夠更好的維護當事人利益,盡早解決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