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原告肖宗金訴被告肖偉偉、肖運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屈克勇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于2015年9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肖宗金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肖偉偉、肖運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肖宗金訴稱,2012年4月25日,被告肖偉偉向原告借款6000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借期1年,月息2分,被告肖運成為該筆借款提供了擔保。2013年4月25日借款合同到期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肖偉偉未償還借款,被告肖運成也未履行擔保責任。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肖偉偉償還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1440元,2013年4月26日后的利息按照月息2分計算至借款實際償還之日;被告肖運成對上述款項的償還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肖偉偉、肖運成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2年4月25日,原告肖宗金與被告肖偉偉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借款6000元,月息2分,借款期限為2012年4月25日至2013年4月25日,被告肖運成為該筆借款擔保,約定"借款人逾期沒有還款,保證人承擔責任(本金、利息、追討損失、訴訟費用等)。"該合同書上有被告肖偉偉、被告肖運成的簽名及所捺指印。原告肖宗金于簽訂合同當日將借款6000元交付給被告肖偉偉。借款到期后,因被告肖偉偉未及時償還原告肖宗金借款及利息,形成本案糾紛。
二、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根據(jù)原告肖宗金提交的借款合同,可以確認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債權債務關系。對于原告肖宗金要求被告肖偉偉償還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原告肖宗金與被告肖偉偉、肖運成簽訂的保證條款,可以確認被告肖運成對借款本息應承擔連帶責任。被告肖偉偉、肖運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法應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肖偉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償還原告肖宗金借款人民幣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自2012年4月25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被告肖運成對上述借款本息償還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駁回原告肖宗金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肖偉偉、肖運成共同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從本案例我們可以知道: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根據(jù)借款合同,可以確認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債權債務關系。如被告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