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8年6月16日,文某向彭某某出具借條載明:“今借彭某某15000元,定于2009年10月1日歸還?!?009年10月18日,彭某某與文某因上述債務發(fā)生口角及抓扯,彭某某到派出所報案。在公安機關作詢問筆錄時彭某某陳述,該借條是2008年5月文某借用其賬號在網(wǎng)上賭球輸了15000元后書寫的。2010年1月6日,彭某某起訴到法院,稱其2008年6月16日借給文某現(xiàn)金15000元,要求文某歸還該借款并支付資金占用損失。
法院裁判:
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庭審中彭某某的陳述與此前其在公安機關的陳述不一致,本案債的形成過程應以彭某某在公安機關的陳述為準。文某借用彭某某賬戶參與網(wǎng)上賭球輸了15000元后向彭某某出具借條,彭某某明知文某為了賭球仍向其提供借款,由此產(chǎn)生的民間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律師說法: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以上就是關于“為賭球者借款不受保護,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借款不受保護”的具體內(nèi)容,如有其它問題請咨詢法邦網(wǎng)的專業(yè)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