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確定合同違約金數(shù)額?
以實際損失調整違約金;
2、以遲延給付一年的賠償額不超過欠付的本金為限予以調整;
3、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并在此基礎上乘以四倍計算違約金;
4、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6條,即“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
5、將過高的違約金數(shù)額減少到損失的2倍額度;
6、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總值為限”酌情予以調整;
7、依據最高人民法院規(guī)定。1994年3月1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依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復函》規(guī)定:根據當時央行[1990]97號通知下發(fā)的《違反銀行結算制度處罰規(guī)定》第九條關于銀行計扣逾期付款滯納金的規(guī)定,經濟合同法及其有關條例中規(guī)定的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按逾期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三計算;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規(guī)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逾期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五計算。1999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規(guī)定: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
二、什么是合同法中的違約金責任?
所謂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訂立時約定的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在一方違反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shù)額的貨幣。我國現(xiàn)行合同法只規(guī)定了約定違約金,而未規(guī)定法定違約金。違約金責任作為違約責任中的一種,其構成要件為:
(1)合同有效存在,如果合同無效、不成立、被撤銷,則不存在違約金責任問題。
(2)存在違約行為。一般而言,各種違約形態(tài)都可導致違約金的支付,但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僅就某種具體的特定違約行為規(guī)定違約金的,只有發(fā)生該特定行為才導致違約金的支付。
(3)違約行為造成了損害后果。因為,違約金的性質具有補償性,一般不具有懲罰性,因此,違約金的支付應以造成對方的損失為要件。
(4)違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違約金責任是否要求違約人具有過錯,在學理上存在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違約金責任以無過錯為原則,以過錯為補充,即只有法律明確規(guī)定實行過錯責任的合同中才實行過錯責任,法律未規(guī)定的則實行無過錯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違約金責任實行過錯推定責任,如果違約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不承擔違約責任;如果違約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則推定其有過錯而承擔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對于違約金與損失之間的關系,依《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適用違約金條款應注意以下幾點:違約金條款因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當事人未約定違約金的,不得要求支付違約金,但另一方違約造成損失的,可以請求支付賠償金;既可以就整個合同約定違約金,還可以就合同履行中的特定事項約定違約金,如遲延履行違約金等;違約金條款具有補償性質,因此,所約定的違約金應當與違約造成的損失相當,若過分高于或低于所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降低或增加;違約金是否與造成的損失相當,應由當事人對其損失進行舉證;是否減少或增加違約金應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出申請,而不應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依職權進行,換言之,此項權利乃屬于私權,應通過當事人私法自治予以解決。
本案中,甲信息中心和乙文化公司簽訂的咨詢服務合同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有效,其關于違約責任的約定亦依法有效。乙文化公司未依約支付咨詢服務費用,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但甲信息中心未能舉證證明其損失達到所約定的20萬元違約金數(shù)額范圍,因此,乙文化公司主張減少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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