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產保全的分類有什么
1、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概念
訴訟中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決之前,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執(zhí)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民事案件從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決需要經過幾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法院判決生效后,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申請強制執(zhí)行又需要一段時間。在這一過程中,如果債務人隱匿、轉移或者揮霍爭議中的財產或者以后用于執(zhí)行的財產而得不到制止,不僅會激化當事人雙方的矛盾,而且可能會使生效的判決不能得到執(zhí)行。有些爭執(zhí)標的物,如水果、水產品等,容易腐爛變質,必須及時處理,保存價款,以減少當事人的損失。
2、訴訟前訴前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緊急情況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利會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因此法律賦予利害關系人在起訴前有權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訴前財產保全屬于應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護利害關系人不致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例如,雙方當事人簽訂購銷合同,需方按約定給付供方150萬元的預付款,事后發(fā)現(xiàn)供方有欺詐行為,根本沒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貨款有被轉移的可能,如不及時采取強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將產生難以彌補的損失。由于從債權人起訴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時間,法律就有必要賦予利害關系人在情況緊急時,請求法院及時保全可能被轉移的財產的權利。
二、財產保全在實踐中有什么弊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決難以執(zhí)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它損害的案件,根據(jù)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毕嚓P法律雖然對財產保全作出了規(guī)定,但由于規(guī)定相對較為粗放,各級法院在具體的適用當中,也還存在以下一些弊端。
1、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很少。據(jù)筆者了解,由于當事人沒有主動申請財產保全,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很少有主動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究其原因,主要原因是普遍存在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tài),另外,一些主辦法官業(yè)務水平偏低下,對于什么時候人民法院能夠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拿捏不準,害怕承擔責任導致不敢為。
2、一些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主動申請財產保全的條件把關不嚴,對于申請人提供的擔保財產審查較為寬松,一旦申請人敗訴,而申請人提供的財產不能夠變現(xiàn),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措施財產受損失而要求賠償?shù)?,作出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很可能被動為申請人買單。
3、在立案前或者訴訟中,一些法官往往一攬子對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涉及的財產全部給予了查封、扣押或者凍結,對一些財產權屬不明的財產在沒有充分調查的情況下也進行了查封、扣押、凍結,有可能損害案外人利益。
4、一些法官對于案外人提出的異議,沒有及時主持有關當事人進行聽證,然后及時給予答復,導致財產保全的相關財產在執(zhí)行中無法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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