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7月,A公司以“P2P民間往來抵押公證借款”形式為出借人蔣某、借款人丁某提供60萬元的理財服務。丁某以其所有的房屋抵押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權人為蔣某。A公司每月向蔣某按照借款金額收取服務費、管理費共計0.25%,每月向丁某收取咨詢費、管理費、服務費各0.5%。同時,丁某向A公司出具借條一份,借款金額為72萬元,期限為6個月。丁某支付部分利息后,剩余款項一直未支付。借款到期后,丁某某未按約歸還借款,A公司、蔣某持丁某出具的委托書將抵押的房屋直接過戶至蔣某名下。因A公司就咨詢費、管理費、服務費催要無果,故訴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將咨詢費、管理費、服務費等認定為金錢債務的利息及利息的變相形態(tài),從而適用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年利率24%規(guī)則予以了調整,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本案中,A公司以“P2P民間往來抵押公證借款”形式為蔣某、丁某60萬元借款提供理財服務,要求出借人和借款人支付高達19萬元的居間報酬,性質上屬于通過收取高額服務費、咨詢費等,變相收取遠遠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高額利息,嚴重損害借貸雙方的利益。鑒于其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實質,對于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還要引起注意的是,P2P借貸平臺為借貸雙方提供了信息交互等中介服務,但由于對該類平臺的監(jiān)管機制存在缺失,導致相關糾紛日益增多,其中存在的經濟風險和法律風險,應引起各方的足夠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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