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借款利率約定過高
被告蔡某于1995年6月5日在原告楊某處借款20,000.00元整,約定月利3%,12月末還款。此款到期后,被告未付清。被告于2000年6月5日重新給原告出具借據(jù)一份,約定借款人民幣5,600.00元,月利3%。被告于2002年2月9日償還借款本金2,000.00元。現(xiàn)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給付欠款及利息共計34,664.00元,庭審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從2002年以后按本金3,600.00元計算。
法院觀點:月利率約定過高,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法院認為,被告在原告處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據(jù),雙方的借貸關系已成立,雙方約定月利率3%,現(xiàn)被告提出異議,認為過高,被告的異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對該借款合同的月利率支持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二百零六條、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蔡某給付原告楊某借款本金2,400.00元、利息14,413.33元(計算至2014年11月20日),本息合計16,813.33元,此款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付清。
律師說法:出借人主張高息法院是否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該條規(guī)定了一個自然債務期間,也就是說在24%至36%這個期間的利息要區(qū)分不同的情況處理,如果借款已經(jīng)履行的,認為是自己的默認,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高于36%這個上限,既然已經(jīng)履行,法律也予以認可。如果沒有履行的,在法律上不受保護,不能寫入判決書,沒有強制力,法院不能強制執(zhí)行。
以上就是關于“借款利率約定過高,出借人主張高息法院是否支持”的案例介紹,在這里要提醒大家,在民間借貸案件中,當事人往往通過律師費、服務費、逾期還款違約金等形式掩蓋超出法律規(guī)定限度的高額利息,這點比較隱蔽,需要特別注意。如果出現(xiàn)糾紛,最好求助于專業(yè)律師,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