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逾期還款違約金過高
被告董某、李某于2014年1月11日向原告裴某借款人民幣10萬元,并為原告出具借條。被告李某作為共同用款人在借條上簽字確認,并為原告出具了共同用款及還款承諾書,被告杜某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確認,并為原告出具了擔保責任承諾書,原告通過銀行轉(zhuǎn)賬和部分現(xiàn)金等形式將上述款項交付被告董某,此款經(jīng)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還,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董某、李某償還借款10萬元、違約金33000元,被告杜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觀點:借款人可主張降低違約金至年利率的24%
法院認為,原告要求被告每天按借款額的0.33%支付違約金的主張,經(jīng)查,其數(shù)額已遠遠超出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數(shù)額,本院其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董某、李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裴某人民幣10萬元,并支付自2014年2月11日起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互負連帶責任,被告杜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律師說法:借款人能否主張降低違約金
在借款合同糾紛中,到期返還借款是借款人的主要合同義務,借款人到期不返還的,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第114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qū)Ψ街Ц兑欢〝?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庇纱丝芍?,如違約金約定過高,借款人可要求主張降低違約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若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就是關于“逾期還款違約金過高,借款人能否主張降低違約金”的案例介紹,在這里要提醒大家,在借款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情況下,則不適用違約金責任,但是,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賠償損失。如果出現(xiàn)糾紛,最好請專業(yè)律師第一時間介入,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