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丈夫借款妻被告
被告饒某豐(男)、邱某妹(女)系夫妻關系,2014年7月21日,被告饒某豐以購車需要為由向原告潘某清借款人民幣30000元整,原告潘某清同意后并將借款30000元現金給被告,被告饒某豐出具借條交原告收執(zhí)。雙方口頭約定利息按月利率2分計算,但被告饒某豐支付400元利息后便拒絕還款付息。為此,原告潘某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邱某妹應當對上述債務承擔共同償還責任。判決被告歸還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還款止按月利率1.87%計算的利息。
法院判決:被告饒某豐、邱某妹共同返還原告潘某清借款
經審理查明,本案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本院結合查明的事實分析,該借款發(fā)生在兩被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告邱某妹未向本院提供相應的反駁證據,故被告饒某豐以個人名義所負本案債務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由兩被告共同償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
被告饒某豐、邱某妹返還原告潘某清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5年1月5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上述債務,義務人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完畢,逾期則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律師說法: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范圍是什么?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
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購置家庭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支付醫(y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婚前一方貸款購置的住房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物的,為購置財物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發(fā)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負擔的債務。
債務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yǎng)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yǎng)負有贍養(yǎng)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xié)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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