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誤將借款協議當借條
2013年5月1日,家住東營市的石某與朋友王某、賈某起草了借款協議一份,其內容為:借款人王某用款壹萬叁仟元正,月息0.015元(即每月壹萬元月息150元),時間自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11月1日到期,一次性歸還本金利息計款壹萬肆仟壹佰柒拾元正。借款人王某,保證人賈某。賈某、王某分別在借款協議書上的保證人、借款人處簽名,并按手印、蓋章。后來因借款未還,石某將借款人王某,保證人賈某起訴至縣法院。
法院判決:借款協議不能證明借款事實
圍繞“借款協議”是否能夠證明借款事實存在的爭議焦點,法院認定雙方所簽“借款協議”雖然名為借款協議,實際就是一份借條,該借款協議不能作為借款事實成立的依據,判令石某敗訴。
律師說法:如何區(qū)分借款協議與借條
借款協議是借貸雙方確定借款權利和義務的借款合同,不具有借據的證明力。借據在民事審判實踐中俗稱借條,借條可以單獨成為借款事實成立的直接證據,而借款協議只是借款雙方就借款達成的合意,要證明借款事實的成立即借款是否真正交付還必須有借款收據。也就是說,要證明借貸雙方借款事實的成立,有借款協議的情況下,還必須有借款收條。但是在借款形式不規(guī)范的民間借貸中,當事人由于對于法律缺乏認知,很多人錯誤理解借款協議與借條的概念,有的甚至將二者混同,所以認為只要簽訂了借款協議就等同于寫了借條,可以作為借款事實成立的證據,所以在所借款項實際交付時不再要求債務人書寫收據。在這樣的情況下,就造成很多債權人在自己對借款事實很清楚地情況下,走上法庭面對債務人的不講信用、矢口否認無可奈何,百口莫辯,舉不出強有力的證據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
以上就是誤將借款協議當借條,如何區(qū)分借款協議與借條的案例介紹,希望能幫您解決您的問題。對司法實踐中引發(fā)的糾紛,如果需要走訴訟程序,建議最好事先咨詢相關的專家律師,以少走彎路,更好地解決自己所面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