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在民間借貸中預先扣除利息。
2012年,被告龔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原告高某提出借款1億元人民幣,原告無錢出借,于2012年11月2日與被告龔某同去劉某處,經(jīng)協(xié)商,由原告與劉某簽訂《貸款協(xié)議》,約定原告向劉某借款1億元,借款期限6個月,月利率2%,前三個月利息在放貸時一次性結清,及其他內(nèi)容。借款協(xié)議簽訂后,被告龔某在該借款協(xié)議的背面向原告書寫借據(jù)一份,內(nèi)容為:“今借到高某人民幣壹億元整,期限陸個月,按月結息,月息20‰。借款人龔某。”之后,劉某指派工作人員將該筆借款扣除了前三個的利息計600萬元后按照原告的要求,通過銀行分兩次向被告龔某指定的公司賬戶轉賬9400萬元。后因被告無法還款,遂將登記在高某、楊某名下實為龔某的在北京三里屯SOHO(搜候)近5000㎡的商鋪向原告作出抵押,因被告遲遲不肯辦理抵押登記也未還款,原告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償還本息。
法院判決:判決被告按照抽取利息后的實際借款數(shù)額作為借款本金來償還本金及利息。
經(jīng)審理查明,本案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對雙方借貸關系的成立及履行均無異議,公民之間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及時償還原告的借款及利息形成糾紛。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判決被告龔某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nèi)一次性清償原告高某的借款本金9400萬元人民幣,并從2012年11月2日起按照約定月利率20‰承擔該借款的利息至款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駁回原告高仲勝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民間借貸中預先扣除利息的該如何計算本金?
被告龔某雖向原告出具的借據(jù)載明借款本金為1億元,但因打款時已扣除前三個月的利息600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钡囊?guī)定,已扣600萬元應當從1億元借款本金當中扣除,本案的實際借款本金應確定為9400萬元。雙方約定的借款利息月息20‰未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保護限額,依法應予保護。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只判決被告以9400萬作為本金并承擔相應的還款責任。
在實踐中,民間借貸的出借人往往預先在借款中扣除一定的利息而仍按扣除前的本金作為借款本金,而從上述案例以及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中可以看到,當這類糾紛發(fā)生時,會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償還利息。因此,我們應對此有所了解以免受到不必要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