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催告”填補了借貸合同借款期限不明的空白
2003年10月9日,劉某存因購車需要向韓某貴借款50000元,韓某貴于當日交付劉某存現(xiàn)金50000元,雙方并無書面的借款合同,亦未約定借款期限和利息。2015年8月10日,劉某存向韓某貴催到借款,韓某貴依然未加償還。2016年,韓某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民間借貸中未約定借款期限的,催告可視為借款到期日。
經(jīng)審理查明,2003年10月9日,劉某存與韓某貴口頭訂立了合法有效的民間借貸合同,雙方未約定借款期限和利息。韓某貴在2015年8月10日向劉某存主張了債權。因此,韓某貴主張自2003年10月9日至實際還款日的逾期利息,應自2015年8月11日起計算。另外,因借貸雙方未對逾期利率進行約定,也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逾期利率應按年利率6%計算。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劉某存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返還韓某貴借款本金5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實際還款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
律師說法:借款期限不明的,借款人經(jīng)催告,應返還借款。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借款合同的其他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按吒妗笔琴J款人向借款人主張權利的表示,并不能直接引起雙方借貸法律關系的變更。但是,在借款期限不明的情況下,一旦貸款人催告借款人償還借款,可以視為借款期限已到,催債可以輔助逾期還款利息的計算。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行為十分普遍,對于這種民間借貸合同,我國合同法賦予合同當事人很大的自主選擇權,對相關規(guī)范很靈活。這種開放式的立法模式,切合了實際情況,滿足了交易需求。但同時,自然人借貸合同一旦引發(fā)糾紛,會因為內容模糊而難以裁斷,不利于維護司法公正。因此,人們在訂立民間借貸合同過程中,應盡量全面清晰,以免發(fā)生爭議后難以解決。
以上是對“’催告’填補了借貸合同借款期限不明的空白”案例的介紹。借貸行為每時每刻都在發(fā)生,自然人之間的借貸關系更是普遍。自然人借貸合同具有隨意性強、不規(guī)范的特點。催告是貸款人直接向借款人請求還款的表示,對于填補合同漏洞具有一定作用。民間借貸合同盡管常見,但如果出現(xiàn)糾紛,最好還是咨詢律師幫助分析,以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