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借款人未還借款保證人也被告
2012年1月16日,康澤清與海林郵政銀行簽訂了《小額聯(lián)保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30000元,年利率14.58%,期限14個月,貸款用途包地,階段性等額本息還款法,逾期年利率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罰息。2015年12月23日,康澤清、肖和龍、朱保勛為海林郵政銀行出具擔保書,約定截至當日康澤清尚欠海林郵政銀行借款本金15181.14元、利息10725.79元,合計25906.93元,于2016年1月20日前償還,肖和龍、朱保勛為以上款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至本息全部結清為止。截至2016年12月8日,康澤清尚欠借款本金15181.14元、利息14080.63元,合計29261.77元。因此,海林郵政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康澤清償還借款借款本息;請求肖和龍、朱保勛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法院判決:被告向銀行償還本息 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海林郵政銀行要求康澤清償還借款本息,肖和龍、朱保勛對康澤清借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康澤清給付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借款本息,肖和龍、朱保勛對康澤清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律師說法:保證方式有哪些
保證方式有兩種,分別是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責責任保證。保證責任的具體方式由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要注意的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兩者的區(qū)別主要在于: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債權人必須先行對主債務人主張權利,在經(jīng)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得到清償?shù)那闆r下,方能要求保證人擔保責任,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也就是說,對于一般保證人,只有在債權人用盡了“一切手段”之后仍不能使債務人償還債款,才能要求一般保證人對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以上就是關于“借款人未還借款保證人也被告 保證方式有哪些”的案例介紹,在這里要提醒大家,保證人在提供保證的時候要搞清楚自己的保證方式,要根據(jù)自己的實際情況和真實意圖,對保證方式作個明確的約定,否則要承擔對自己不利的后果。如果出現(xiàn)糾紛,最好咨詢律師幫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