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未轉款卻先寫借條,債權人起訴以借條為準
沈某某因企業(yè)經(jīng)營需要向郭某某借款,沈某某之妻王某某便向郭某某借款20萬元,并在印有其身份證復印件的紙張上書寫“向郭某某借款20萬元”的借條。郭某某當日履行了出借義務,其中,郭某某通過銀行向沈某某賬戶轉款17萬元。借款后沈某某向郭某某付過借款利息,但雙方現(xiàn)無法確認具體金額,郭某某多次向沈某某、王某某催收借款無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法院判決按借條內(nèi)容還款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雙方的借貸關系有借條及銀行轉賬憑證為據(jù),案涉借貸關系成立。郭某某雖只提供了17萬的轉款依據(jù),但轉款支付不是唯一的支付方式,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他方式履行借款合同,郭某某提供了書面借據(jù),且沈某某、王某某在借款后對借款金額未提出異議,并履行給付資金利息的義務,沈某某、王某某沒有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借款金額只有17萬元,其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判處沈某某、王某某償還郭某某借款以及利息。
律師說法:借條與轉款金額不同怎么辦?
本案中郭某某為主張其債權,不僅提供債務人書立的借據(jù),且提交銀行轉款憑證證明其履行出借義務,雖然借據(jù)上載明的金額與轉款金額不一致,但債權人提出除通過銀行轉款外,另外3萬元是沈某某先前所借現(xiàn)金一并寫入的案涉借條,已作出合理說明;且借款發(fā)生后,沈某某、王某某未對借款金額提出異議,并支付了部分借款利息。故案涉借款關系成立,原審認定借款金額為20萬元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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