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約定管轄
約定管轄明確,且約定管轄具有排他性,則案件只能由約定管轄法院管轄;約定管轄明確,但約定管轄不具有排他性,則案件可以由當事人選擇約定管轄或法定管轄;約定管轄不明確,則案件適用法定管轄情形。以上所稱“約定管轄的排他性”,系指合同是否排除當事人向合意選擇法院以外的法院訴訟的權利。若排除,則具有排他性。但是,協(xié)議約定非排他性管轄應當明確,當管轄合意究竟是排他性的抑或是非排他性的難以判斷時,實務上傾向于排他性解釋。如:當管轄協(xié)議中使用了“可”、“有權”等用詞時,應當解釋為由約定法院行使排他性管轄權。
二、法定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對公民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民間借貸雙方當事人一般為公民個人,若借款時沒寫借條,沒約定利息,這樣的合同屬無償合同,是實踐性單務合同。當出借人將借款交付給借款人之后,出借人不再負有其他任何義務,合同的義務主要是借款人的義務,即具有給付貨幣付還出借人的義務,此時,雙方當事人發(fā)生糾紛時,應適用民訴法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由被告地人民法院管轄。若當事人對借款進行結算后,由借款人出據(jù)欠條給出借人存執(zhí),當雙方發(fā)生糾紛時,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此時,欠條應視為書面合同,由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適應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同樣,借款人出據(jù)借條(或借據(jù))給出借人存執(zhí)的,當出借人依據(jù)借條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由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币罁?jù)此條批復確定出借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以上就是關于民間借貸中關于訴訟管轄權的問題,如果對于訴訟管轄權還有其他問題,可以詳細咨詢法邦網(wǎng)的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