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七千萬借款
2015年3月18日,甲投資公司向徐某某出具《借條》一張,向徐某某借款7050萬元,借款期限為90天,利息為不低于銀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每月15日前支付上述利息,2015年6月15日前歸還。與此同時,甲五洲建材公司、甲五洲建材管理公司、乙物業(yè)公司、張某某、葉某等作為擔保人對甲投資公司的借款行為進行連帶責任擔保。甲投資公司出具借條后,徐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甲投資公司轉(zhuǎn)款7050萬元。然而還款期限已過,甲投資公司沒有按時還款,亦未支付利息,嚴重侵犯了徐某某的合法權(quán)益。
法院判決:三個月利息
一、被告湖北甲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原告徐某某償還借款本金7050萬元及支付借期內(nèi)利息(計算方法為:以7050萬元為本金,自2015年3月19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同期6個月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的4倍作為利率,計算90日);
二、被告湖北甲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原告徐某某支付逾期利息、逾期付款違約金及律師費等合計2133.54萬元;
三、被告湖北甲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武漢甲五洲建材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武漢乙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張某某、被告葉某對被告湖北甲投資有限公司應承擔上述一、二項判決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駁回徐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若未在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內(nèi)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60580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610800元,由原告徐某某負擔122160元,由被告湖北甲投資有限公司負擔488640元。
律師說法:徐某某與甲投資公司間民間借貸合同,以及與被告甲五洲建材公司、被告甲五洲建材管理公司、被告乙物業(yè)公司、被告張某某、被告葉某間的保證合同均合法有效,合同當事人應當依合同履行各自的義務。但徐某某起訴主張逾期罰息、違約金及律師費違反了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部分金額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