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債務人失蹤擔保人還三千萬
張某由于資金緊張需要向銀行貸款以投資項目,但由于貸款需要擔保人找到了李某,李某沒有仔細考慮就答應了做張某的擔保人。張某投資失敗欠下巨額欠款后失蹤,后銀行找到了李某要求李某償還,李某認為自己在當時并沒有與張某約定明確的擔保范圍,對于欠銀行的三千萬貸款不應承擔還款義務。因此銀行將張某與李某作為共同的被告起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擔保人承擔全部債務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李某與張某的擔保約定是有效的,雖然張某與李某的約定范圍不明確,但根據(jù)擔保法第21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因此法院判決李某承擔債務。
律師說法:擔保人需承擔的法律責任
擔保法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對債權人的保護相對較強,即債務人未按約定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還款,也可以要求保證人還款。
擔保人在為他人提供擔保時,應該明確自己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和保證期間,提供擔保應量力而行,如果超出自身償還能力,不但自身利益損失,也不利于對債權人權益的保護,甚至可能是對借款人惡意借款的縱容。
當事人可以在協(xié)議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這種形式即一般保證。擔保法規(guī)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盡量只提供一般保證。根據(jù)《擔保法》的有關規(guī)定,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在一般保證的狀況下,債權人只有通過訴訟途徑向債務人先行追償,在債務人的財產(chǎn)被執(zhí)行后保證人才對不足部分承擔責任,這樣,擔保人財產(chǎn)損失的風險就相對小些。
但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有權向主債務人和保證人中的任何一人要求償付債務,保證人的財產(chǎn)隨時可能接受法院執(zhí)行,擔保的風險相對要大。因此為他人作擔保應盡可能提供一般保證,這樣可減少擔保的風險。
以上就是關于個人擔保的相關介紹,在日常生活中應當盡量避免為他人承擔擔保責任,或者盡量承擔一般擔保責任。如果還有其他需要了解其他問題可以向法邦網(wǎng)專業(yè)律師進行詳細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