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兄弟齊借款
被告賈某、賈某東系兄弟,二兄弟及妻子共同開發(fā)伽師縣總場步行街因資金短缺向代某某、鄢某某借款。經協(xié)商,代某某、鄢某某分別于2012年10月30日向被告賈某借款200萬元(月息3%,借期為14個月)、2012年11月23日向被告借款250萬元(月息為3%,借期為10個月)、2013年5月22日向被告借款10萬元(月息2.5%,借期為3個月)、2013年8月22日向被告借款80萬元(月息為3%,借期為5個月),上述借款共計540萬元,被告賈某東在相關借條或借款合同上作為共同借款人或擔保人簽字捺印,借款到期后,代某某、鄢某某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能還款付息。
法院判決:到期無返還
一、被告賈某償還原告代某某、鄢某某借款本金450萬元及利息1974246.57元(200萬元借款自2012年10月30日起計至本判決作出之日止;250萬元借款自2012年11月23日起計至本判決作出之日止;)
二、被告賈某東對賈某承擔的上述債務中的其中200萬元及利息894246.57元為共同債務人承擔清償責任;
三、被告賈某東對賈某承擔的上述債務中的其中250萬元及利息108萬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代某某、鄢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內給付,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1191元(原告代某某、鄢某某已預交),由原告負擔32476.4元,被告賈某、賈某東共同負擔48714.6元。
律師說法: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關于借款,原告代某某、鄢某某提供了借條、借款合同、在借據上有被告賈某、賈某東本人的簽名、捺印,原告將款項打入被告的妻子銀行卡上,故雙方之間存在借款關系的事實清楚,合法有據,本院予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