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十萬借款
2014年4月18日,被告王某某向何某某借款100000元,借期5個月,月息6000元,被告郭某以其名下購于平壩黃金商住城(購房合同編號2012-069)房屋作抵押擔保,并鄭重承諾自愿按照借據(jù)規(guī)定歸還該筆借款,直至該筆借款及收益還清為止。時至今日,被告仍未按約定還款。
法院判決:房屋抵押
一、被告王某某、郭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連帶償還何某某借款本金94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
二、被告王某某、郭某在2014年5月向何某某方支付的超出年利率36%的利息金額3180元在履行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義務(wù)時予以扣除。
案件受理費3260元,減半收取1630元,由被告王某某、郭某負擔。
如義務(wù)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律師說法:原告何某某提供了二被告出具的借據(jù),被告王某某認可收到借款,原告主張被告郭某“承諾自愿按借據(jù)規(guī)定歸還該筆借款”要求其償還借款,被告郭某當庭也表示其要對借款承擔償還責任,故對原告要求二被告償還借款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