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借款拒寫借條
被告吳某某與被告田某某系夫妻關系,二人于2013年3月共同出資設立了紫云自治縣甲特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吳某某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6月被告因公司資金周轉困難向胡某某提出借款,雙方在未開具借款借據(jù),也未書面約定還款期限的情況下,胡某某于2013年6月17日至2013年12月27日先后向被告匯款或現(xiàn)金方式出借了240萬元整。為明確雙方借款數(shù)額和還款期限等問題,2013年12月27日被告向胡某某簽署了240萬元抵押借款借條約定2014年3月24日歸還。
法院判決:到期怎么認定
一、由被告吳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胡某某借款本金2076904元。并從2014年3月2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二、駁回胡某某對田某某和紫云自治縣甲特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800元,由胡某某負擔4146元、被告吳某某負擔26654元。
律師說法:關于田某某及紫云自治縣甲特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是否應當承擔償還責任問題。由于田某某并未在《抵押借款借條》上簽字,紫云自治縣甲特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也未在該借條上加蓋公章,故該筆借款應屬于吳某某的個人借款,而田某某與吳某某也非合法夫妻關系,因此胡興龍要求判決田某某與紫云自治縣甲特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共同承擔償還責任的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依法應當給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