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債權人討債六百萬
虞某某與甲燈飾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某是朋友關系,2012年12月12日,甲燈飾公司因銀行還款需要,經(jīng)乙家具公司提供擔保,從虞某某處借款600萬元,約定十日內(nèi)還款,逾期還款承擔日千分之一的違約金?,F(xiàn)時間已逾期近13個月,甲燈飾公司僅支付了違約金20萬元,其余分文未付。虞某某多次向擔保人乙家具公司、商某、陳某某等催要本金及違約金,均無果。
法院判決:擔保人推脫不理
一、被告天長市甲玻藝燈飾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償還原告虞某某借款600萬元及違約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利息,從2012年12月14日計算至償清借款之日;扣除已付的20萬元)。被告天長市乙鋼木家具有限公司、商某、陳某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駁回原告虞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8850元,由天長市甲玻藝燈飾有限公司、天長市乙鋼木家具有限公司、商某、陳某某負擔。
律師說法:合法的債權受法律保護。甲燈飾公司欠虞某某借款600萬元的事實有《借據(jù)》為證,且甲燈飾公司、陳某某等對此亦予以認可。虞某某要求其歸還借款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甲燈飾公司逾期未償還借款,其行為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但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甲燈飾公司、陳某某要求予以減免,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其要求對借款利息按照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請求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