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張某與王某系親戚關系。2014年12月5日,張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王某借款10萬元,雙方對借款利息、還款期限均作了約定。當日,張某向王某出具了一份10萬元的借條;王某按照規(guī)矩,提前預留了1萬元的利息,將9萬元借款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匯入張某的銀行賬戶。
還款期限到來后,張某一下子無法籌出10萬元歸還給王某,于是提出,將自己對第三人秦某的10萬元未到期債權轉讓給王某,并向其出具了債權轉讓通知書。王某一方面礙于親戚情面,另一方面認為該債權還有5個月到期,到期時利息一分都不會少,于是收下了這份債權轉讓通知書。
5個月后,王某拿著該債權轉讓通知書找秦某索要債務,秦某以債權人未將此事通知他為由拒絕支付任何款項。王某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法院判決
庭審中,雖然王某提出放棄5個月的利息,但法院最終仍判決被告張某向王某歸還借款9萬元,駁回了對秦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本案中,張某作為債權人,其將對秦某的債務轉讓給王某,其雖出具了債權轉讓通知書,但并未將該通知書送達給債務人秦某。因而,該債權轉讓的效力僅存在于張某與王某之間,對第三方秦某未發(fā)生效力,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律師在此提醒,債權轉讓在當今社會中已很普遍,但應及時將債權轉讓通知書送達給第三人,否則很難向第三人主張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