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原告主張被告歸還本金及利息
被告于2011年1月24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約定利息為2﹪,后被告支付了10個月利息2000元。期間,被告又于2012年4月19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約定月利息為2﹪,后被告償還原告3個月的利息2000元。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按照約定還本付息。上述事實由原、被告陳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條在卷佐證,予以認定。
法院判決:被告償還原告蔣某某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25600元,本息合計65600元
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鄧某某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條,雙方對利率進行了約定,且利率的約定未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被告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償還借款本息的義務,故對原告主張的借款本金40000元予以支持。被告于2012年4月19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約定的月利率為2﹪,截止2017年4月19日已產生利息36000元,扣除被告已經償還原告的利息2000元,被告仍然欠原告利息34000元,但原告已經放棄了部分利息,故對原告主張的利息25600元予以支持。
律師說法:利息的保護或合法限度
一、法律的基本保護為最高限為年利率24%,只要雙方約定了就支持;
二、法律的有限(前置條件)保護為年利率36%,也就是雙方自愿履行為給付的法律不限,如果債務人不履行時,法院不干預不支持這樣的利率;
三、超過了年36%的法律給予救濟,即債務人主張返還超過36%部分的利息的,法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