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鄭某與賀謀謀民間借貸糾紛
2014年4月14日被告鄭某以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賀某某借款3萬元,雙方未約定利息,也未約定還款具體時間,后原告賀某某多次向被告鄭某催討借款,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拒絕償還。
法院判決:被告鄭某原告賀某某借款30000元
原告賀某某與被告鄭某形成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原告賀某某按照約定借給被告鄭某30000元,后原告賀某某向被告鄭某多次催討借款,被告鄭某以各種理由拒絕償還,故被告鄭某已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對原告賀某某主張要求被告鄭某償還借款3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律師說法: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的種類
1.根本違約和非根本違約:按照違約行為是否完全違背締約目的,可分為根本違約和非根本違約。完全違背締約目的的,為根本違約。部分違背締約目的的,為非根本違約。同樣一個違約行為,可能導致根本違約,也可能是非根本違約。
2.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按照合同是否履行與履行狀況,違約行為可分為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合同的不履行,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的不履行包括拒不履行和履行不能,拒不履行指當事人能夠履行合同卻無正當理由而故意不履行,履行不能指因不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致使合同的履行在事實上已經(jīng)不可能。合同的不適當履行,又稱不完全給付,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條件。不適當履行又分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又含遲延履行。
3.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按照違約行為是否造成侵權損害,可分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當事人履行合同有一般瑕疵的,為一般瑕疵履行。一般瑕疵履行有數(shù)量不足、質量不符、履行方法不當、履行地點不當、履行遲延等多種表現(xiàn)形式。當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還造成對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人身損害的,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的特征是違約與侵權行為競合,例如,債務人給付的機電產品存在漏電缺陷,導致債權人中電死亡,即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也是一種瑕疵履行,故將與其對應的其它瑕疵履行稱為一般瑕疵履行。
4.債務人履行遲延和債權人受領遲延:按照遲延履行的主體,可分為債務人履行遲延履行和債權人受領遲延。債務人超逾履行期履行的,為債務人履行遲延。債權人超逾履行期受領的,為債權人受領遲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