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fā)了《關于領導干部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并發(fā)出通知,要求各地區(qū)各部門認真貫徹執(zhí)行。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發(fā)布的《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guī)定》、2006年發(fā)布的《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同時廢止。
據專家介紹,新的《規(guī)定》首次將房產和經濟投資列入申報范圍。根據新的《規(guī)定》,領導干部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相關事項。領導干部發(fā)生應報事項的,應當在事后30日內報告。新任領導干部應當在符合報告條件后30日內按照本規(guī)定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領導干部辭去公職的,在提出辭職申請時,應當一并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報告人未按時報告的,有關組織(人事)部門應當督促其報告。
對不如實申報的,1995年的《規(guī)定》處理要求“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黨紀政紀處分”,2006的《規(guī)定》最嚴厲的是“通報批評”,而此次頒布的《規(guī)定》處理尺度更嚴厲,最嚴重的要對進行免職處理。
干部申報·范圍
副處以上干部均須報告
《規(guī)定》所指的領導干部包括:
(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團體、事業(yè)單位中相當于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yè)、國有控股企業(yè)(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yè)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yè))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yè)、國有控股企業(yè)(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yè)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yè))的領導班子成員。
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干部和已退出現職、但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xù)的干部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適用本規(guī)定。
干部申報·內容
婚姻變化收入投資均報告
領導干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yè)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臺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從業(yè)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yè)的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領導干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yè)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yè)或者合伙企業(yè)的情況。
干部申報·查閱
組織紀檢檢察部門可查閱
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監(jiān)督工作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本機關、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干部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紀檢監(jiān)察機關(機構)在履行職責時,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干部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時,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案件涉及的領導干部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干部申報·
干部申報·懲處
隱瞞不報可能調離或免職
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不如實報告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不按照組織答復意見辦理的。
不按照規(guī)定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同時該事項構成另一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合并處理。
據新華社
干部申報·評點
細化條款有利監(jiān)督
中共中央辦公廳及國務院辦公廳下發(fā)通知,要求縣處級副職及以上的領導干部、大中型國企領導每年須上報個人財產及婚姻變化、配偶子女移民狀況等。其中,財產申報包含個人及家屬的收入、房產、投資有價證券和金融理財產品等。
對此,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認為,這是一份可操作性強、具體、細化的文件。規(guī)定的范圍細化,可以有效遏制貪污腐敗。公眾的很多切身利益,都與領導干部的工作有直接聯系。所以,公眾不僅關注他們的施政和作為,也關注他們的子女、配偶,甚至資產等。
竹立家說,現在一些官員受賄形式不僅僅在于現金,除此之外還包括房產、金融產品等,細化后的新規(guī),不僅可以從多角度、用多方法查處貪污腐敗行為。同時,也可以給一些官員的心理造成威懾作用,讓他們望而卻步。
掌握公共權力者必舍隱私
規(guī)定明確,領導干部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的須申報事項的情況。讓官員每年公布財產,是否觸及了官員的隱私權?竹立家認為,國家干部的隱私與公民的隱私有所不同,因為國家干部掌握不同程度的公共權力。對于掌握公共權力的政治人或是行政人就不能等同于普通公民,他們不能完全享用隱私權利,這樣才便于社會公眾的監(jiān)督,防止官員對公共權力的濫用。
也就是說,他們既然選擇了從事公職,就要舍棄個人部分隱私信息,這也是選擇從事公職的個人理應承擔的基本義務。
竹立家表示,從西方一些國家的經驗可以看出,現代國家政治和行政文明的一個基本標志就是公共信息的披露或公開。隨著官員信息披露制度的普遍建立,官員公布個人部分隱私以保護公眾利益已成為一個基本原則。行政職務越高,可以享用的個人隱私信息就越少。
應面向社會公眾透明公開
竹立家說,這些年來中央反腐敗的力度很大。但仍然有少數人“前腐后繼”,再一次說明腐敗蔓延的勢頭并未完全得到遏制。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公眾還沒有足夠多的途徑和方式來了解官員的重要信息,從而難于對他們實施有效監(jiān)督。
竹立家認為,官員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并不會一帆風順,但是作為民主政治的一種重要形式,作為人民群眾行使監(jiān)督權的重要前提,其發(fā)展方向是毋庸置疑的。
新規(guī)發(fā)布后,在操作階段要落實好,其中的關鍵點是,能否向社會公眾公開官員的財產。不能只向組織部門公開,要將官員申報的財產情況,公開、透明地面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以及公眾的監(jiān)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