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出生的第十天,丈夫張某離開了家外出打工,妻子一邊撫養(yǎng)兒子,一邊等待丈夫回家。轉眼之間兒子已經兩歲了,但丈夫依舊是杳無音信,失望的妻子無奈向法院起訴,要求與丈夫張某離婚。日前,河南省項城市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
經查明,原告陳某與被告張某于2005年1月4日登記結婚,2007年6月生育一男孩,取名張家寶(化名)。2007年6月兒子出生后,原告在家撫養(yǎng)兒子,被告自2007年6月10日外出打工,至今杳無音信。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婚前接觸較少,二人婚姻缺乏感情基礎,婚后不注意培養(yǎng)夫妻感情,各自外出打工。自2007被告離家出走,音信全無,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對子女撫養(yǎng)問題,應當依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fā),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yǎng)意愿和撫養(yǎng)能力等具體情況,考慮孩子現在的生活環(huán)境和生活情況妥善解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作出了準予原告陳某與被告張某離婚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