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媒體持續(xù)對馬琳離婚案的報道,觀眾的視線多次被“轉移財產”、“婚外戀”等詞匯糾纏著,不得不思考,為什么離婚時,許多夫妻都會絞盡腦汁將掌握的財產轉到地下或者他人名下?很多像馬琳一樣事業(yè)成功的人士,都不惜在離婚時,將自己裝扮成一文不名的失敗者,證明自己不僅沒有任何財產,甚至還有巨額債務,企圖通過偽造債務,要求對方分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對于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案件,已經不是僅具有理論意義上案件,幾乎每對夫妻在離婚時都有這方面的考慮或者顧慮。因此,我們有必要探討立法和司法實踐,需求切實可行的杜絕轉移財產之道。
一、為什么會轉移財產
1、法律規(guī)定不明確,責任不清晰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這條規(guī)定的立法本意是為了通過少分或者不分財產的規(guī)定,制約防范夫或妻一方在離婚時通過轉移財產侵犯另一方的財產權益。但是,在對法律法規(guī)的理解上,司法實踐存在不一致的理解,即“離婚時”如何理解,有的人認為是向法院提出離婚時或者提起離婚后;有的人認為應從離婚雙方有矛盾之日起開始認定。不同的理解,導致是否適用上述條款不分或者少分財產,有了很大的不確定性。
2、取證難
控制著家庭財產的夫或妻一方,如果將現金或財產轉移,另一方很難知情、發(fā)現,即使知情也難以舉證。雖然當事人在訴前和訴訟中可以分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但一個前提條件就是提供相關財產線索,比如開戶銀行、銀行賬號等,這對很多當時人而言,都是幾乎不能完成的任務,提供不出證據,法院不會因當事人有權利申請保全就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沒有證據,司法機構不可能認定對方有轉移財產的行為。
二、如何避免或者應對轉移財產行為
1、婚前∕婚后財產協(xié)議
夫妻雙方進行財產約定時,不僅要約定婚前財產,還應該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如何分割進行約定;同時,夫妻雙方也可以通過簽訂協(xié)議的方式,私下約定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后共同財產的歸屬。甚至可以約定離婚時的財產的分割方式和方法。
2、聘請家庭理財顧問,關注家庭財產動向
家庭理財顧問利用他們的專業(yè)理財知識為家庭提供理財規(guī)劃方面的服務,指導客戶記錄財務收支和資產負債賬目,對客戶財務收支狀況進行分析,判斷客戶財務現狀。要求理財顧問定期匯報或者緊急匯報重大財產變化,并應當及時與夫妻雙方溝通,便于雙方掌握。
3、注意搜集對方財產轉移的各方面證據
對方轉移財產,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會少分或者不分財產,因此掌握這方面的證據對于切實保護自己的權益具有重大意義。
4、及時提出析產或者撤銷訴訟
離婚前,一方轉移財產的行為,侵犯了夫妻另一方對被處理財產的共有權,被侵犯的一方可以要求法院進行析產或者撤銷夫或妻的不當處理財產的行為。
律師姓名:李丹
執(zhí)業(yè)機構:遼寧見道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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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領域:婚姻家庭,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