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股市第一黑嘴”之稱的北京首放法人代表汪建中,今年6月初被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以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罪提起公訴,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擬于7月22日開庭審理此案。根據(jù)中國證監(jiān)會此前的通報,汪建中利用北京首放及其個人在投資咨詢業(yè)的影響,借向社會公眾推薦股票之際,通過“先行買入證券、后向公眾推薦、再賣出證券”的手法操縱市場,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期間,他通過上述手法交易55次,買賣38只股票或權證,累計獲利超過1.25億元。
在A股市場已被查處定案的價格操縱案中,咨詢機構的“搶帽子”價格操縱行為格外引人關注,一來這是一種多年來長久“寄生”于市場的“無賴型頑疾”,二來也是“黑嘴”最終被認定為“黑手”的一個開先河案例,三來這種作案手法的公開度很高,屬于典型的“大眾眼皮底下玩戲法”的惡劣行徑,社會影響較其他類型的價格操縱要高。
按照《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辦法》中的說明,所謂“搶帽子”型價格操縱即“搶先交易型操縱”,是指證券公司、證券咨詢機構、專業(yè)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相關證券或其發(fā)行人、上市公司公開做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在此前后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并且直接或間接在此過程中獲取利益的價格操縱行為。也就是說,自A股誕生以來市場一直以為無可奈何的“黑嘴”現(xiàn)象,在《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出臺后,實際是可以明確被認定為價格操縱行為的。
2009年春節(jié)前,當曾經的“股市名嘴”汪建中因操縱市場被批捕,并在沒收違法所得1.25億元的基礎上被再罰1.25億元時,市場上曾出現(xiàn)過唏噓之聲,認為這只是一種“殺雞儆猴”性質的過于嚴厲行為。實際上,對于黑嘴犯罪行為的認定和犯罪事實之間,只會出現(xiàn)“謹慎”而基本不會出現(xiàn)“過嚴”。
從《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中八類市場操縱行為的認定來看,現(xiàn)實中的價格操縱行為往往都是數(shù)種手段并用的,只是最后認定時看哪種比較容易取證和界定而已。一些“黑嘴”故意編造、傳播、散布重大虛假信息誤導投資者的行為還少嗎?是不是還符合“蠱惑交易操縱”?在那些“黑嘴”背后的市場異象中,到底是利用市場心理還是另有資金“推手”?若是存在資金“推手”,是否還符合“連續(xù)交易操縱”、“自買自賣操縱”、“特定時段交易操縱”等價格操縱?
面對種種疑問,我們必須態(tài)度鮮明、從嚴把握,處罰“股市老千”更決不能手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