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下午,在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第5法庭,55位市級行政機關負責人參加了具有特殊意義的行政訴訟案件的庭審觀摩。令人關注的是,這起行政案件的被告——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由“一把手”局長張立軍帶領2名該局工作人員親自出庭應訴。
原本14時開始的庭審,因為原告律師遲到,而推遲了15分鐘。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張立軍則早早地坐在被告席上耐心等候庭審開始。
為何用工企業(yè)會將人社局告上法庭呢?2009年12月2日15時許,在無錫新區(qū)容杰包裝有限公司工作的謝鵬程,在單位工作時受傷,經診治診斷為一級傷殘,需要終生陪護以維持生命。
2010年1月19日,鄧玉香為其丈夫謝鵬程向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要求認定發(fā)生的事故為工傷。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后,向容杰公司發(fā)出了舉證通知。但該公司以謝鵬程未提交勞動關系證明材料為由,認為應當不予立案。經過該局調查核實,2010年3月9日,該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guī)定作出了謝鵬程在上述時間、地點受到的傷害屬于工傷的決定。此后,容杰公司在行政復議被維持后,于2010年6月正式向無錫市崇安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依法撤銷該工傷認定決定書。
庭審中,原告提出認為不構成工傷的3點理由,主要涉及謝鵬程未提供存在勞動關系證明材料,在未補正前不應立案受理以及認為謝鵬程陳述的受傷經過與事實嚴重不符。還認為其并非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傷,屬于私開行車自殘,不應認定為工傷。
被告人社局局長張立軍當庭答辯說,謝鵬程妻子鄧玉香作為直系親屬,符合法定的申請資格,且其所提交的勞動監(jiān)察詢問筆錄,足以證明謝鵬程與原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不需要進行補正。而認為謝鵬程不需上班且私開行車自殘的觀點,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沒有提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guī)則的規(guī)定,依法應當不予采納,且該觀點也沒有證據可以作證,無法采信。堅持認為對謝鵬程認定為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當庭請求法院依法予以維持。
“勞動監(jiān)察部門沒有權力調查工傷,其筆錄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原告律師說。
“就是因為該企業(yè)沒有履行簽訂勞動合同、繳納保險義務,勞動監(jiān)察部門依法調查,完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比松缇謩t答辯說。
“我們曾將兩份調查筆錄送勞動局,但他們拒收。”原告律師當庭拿出筆錄說。
人社局答辯說,“材料的送達完全可以通過郵寄等方式,所謂勞動局拒收的情況,沒有證據證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guī)則的規(guī)定,在工傷認定中沒有提供的證據,應當不予采納?!?/p>
整個庭審持續(xù)了兩個多小時,因為原告和第三人之間最終當庭表示愿意就賠償事宜進行調解。法庭沒有當庭作出判決。(丁國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