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月29日《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公布以來,已近半年。這部萬民期待的“拆遷新法”不但沒有正式出臺的跡象,相關部門也沒有公布任何的審議時間表。《經(jīng)濟觀察報》近日援引國務院法制辦有關人士的話稱,拆遷修法已非當前工作著力點。更有了解內情的法律學者和律師稱,新“拆遷條例”或已胎死腹中。
上述消息經(jīng)披露后,網(wǎng)絡輿論惋惜與哀嘆之聲此起彼伏,從未出鏡的“利益集團”和“地方阻力”又被架上了公審席。然而,這只不過又是一場被告缺席的審判。正如不難預料拆遷變法的今日命運一樣,民意審判的結果也早已定局——多數(shù)民意在不遺余力地呼吁、推動拆遷變法,它留下的,是又一張難以付諸執(zhí)行的“輿論白條”。在此之前,已有三次明確反對現(xiàn)行拆行條例的民意浪潮,這些民意借助于唐福珍案、學者上書等公共事件,集中迸發(fā)并迅速席卷全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就是民意推動拆遷變法的成果之一。盡管這部“意見稿”和當初“學者上書”所要求的目標相去甚遠。彼時民意,是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現(xiàn)行“拆行條例”是否違憲。只要違憲審查機制一啟動,“拆行條例”就難以逃脫被宣告無效的法律命運。遺憾的是,此番上書和“孫志剛事件”一樣,均未能推動違憲審查的實質性進展。一個頗顯浪漫主義的折中辦法,是效仿當年國務院以新法的出臺來替代“收容遣送條例”。在“拆遷條例”的廢除上,也可以由一個新條例來取代舊的條例。
“意見稿”公布以后,公民參與立法的熱情被大大激發(fā)出來,各種意見頻頻出現(xiàn)在公共輿論平臺上。到2月12日,國務院法制辦征求意見結束。輿論的關注點已在層出不窮的公共事件中游走。拆遷焦點被轉移之后,我們沒有看到這次征求意見的具體反饋公布——收到了多少條建議,又有多少意見被“意見稿”采納,一些多數(shù)意見為何沒被采納,凡此種種皆和這次拆遷變法的幕后博弈一樣,被人為隱身。立法征求民意,意在尊重民意,并通過公民參與來保證新法能夠體現(xiàn)多數(shù)人意志。征求民意卻沒有任何反饋,不知是何原因。
對于行政立法部門而言,也有它不能協(xié)調的利益沖突。大規(guī)模拆遷的根源,一是中國城市化進程加速的需要,二是1994年稅收央地分立之后,地方財政狀況迅速惡化的需要。尤其是后一個根源,造就了阻礙拆遷變法的“相關利益階層”。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多次在媒體上表示,拆遷變法的“地方阻力”太大。這語焉不詳?shù)摹暗胤阶枇Α?,當然不是來自地方的民意在阻撓,甚至也不是開發(fā)商的商意在阻撓——因為“拆遷條例”規(guī)定的只是行政拆遷。商業(yè)拆遷完全由民事法律和市場來調節(jié)。行政拆遷只能緣于國家為公共利益的征收——無論是國家征收還是行政拆遷,都是政府行為。阻撓拆遷變法的,正是來自地方的“官意”。
我們完全可以理解在拆遷變法的公開博弈過程中,為何官意會缺席。因為在公開的輿論平臺上,在法治的大原則之下,以人為本、注重民生、依法行政都具有了政治正確與法律正確。地方官員無法依據(jù)“官意”來與民意辯論。問題恰恰就出在,有一個秘密的管道,足以讓一些官意充分表達,并最終影響立法的取向。
從媒體披露的各種信息來看,我們有理由認為,行政立法部門已經(jīng)收到了這些代表地方官意的立法意見,并且這種意見還很強勢,以至于讓拆遷變法不得不懸擱。與拆遷相關的一個例證是,5月15日,國務院辦公廳發(fā)出緊急通知要求:“對于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到位、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訂應急預案的,一律不得實施強制拆遷。因工作不力引發(fā)征地拆遷惡性事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將被追究責任?!倍聦崊s是,違法強拆仍在各地不斷上演,拆遷惡性事件頻仍,而在公開的報道中,我們尚未看到“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已被追究責任的任何記錄。
重啟拆遷立法的前提,是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來主持整個立法進程。只有超越行政層面的利益糾葛,并為拆遷立法打造一個公開、平等、充分的博弈平臺,一部代表多次民意的拆遷法,才有可能在立法機關中誕生。
(作者系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