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晚10時許,河南鄭州一戴墨鏡的女子駕駛一輛紅色馬自達6轎車,連續(xù)3次沖向在小廣場上乘涼的農民工,在警方趕到現(xiàn)場后,女子駕車再次出現(xiàn)在廣場,民警駕駛警車攔截,女子加速逃逸。事故造成5名農民工被軋傷。其中兩名農民工受重傷,3名農民工受輕傷。
對于“馬六女”的瘋狂行徑,網上對其口誅筆伐的評論比比皆是。在此,我不想再加以譴責。本文主要探討“馬六女”的行為,究竟應該受到何種法律制裁。
“馬六女”開車撞人,讓人首先想到的是交通肇事罪,但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中要求事故發(fā)生場所是在道路上,而本案是在豐慶路與國基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西清華紫光園的售樓大廳門前廣場,明顯不是在道路上。而且,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一般是過失,但據相關報道,“馬六女”在開車前大量飲酒,并將車輛駛向非車道的廣場,而廣場多是人群聚集的地方,快速行車,難免撞傷他人,而“馬六女”無所顧忌的將車沖向廣場??梢酝茢?,“馬六女”在主觀上,故意放任危害的發(fā)生,屬于間接故意。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馬六女”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馬六女”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究竟應為何罪呢?本人認為,“馬六女”的行為更適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與之相當?shù)奈kU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與上述危險方法相當?shù)奈:舶踩?a href="http://m.luxwatt.cn/flcs/list_442.html" target="_blank" class="keywordlink">犯罪方法。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必須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犯罪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實施的危險方法會危害公共安全,會發(fā)生危及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實踐中這種案件除少數(shù)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的態(tài)度,由直接故意構成外,大多持放任態(tài)度,屬于間接故意。在本案中,就主體而言,“馬六女”已滿十八周歲,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雖然“馬六女”的朋友說“馬六女”有間歇性精神病,但這只影響量刑,并不影響定罪。就主觀方面來看,“馬六女”在開車前大量飲酒,并將車輛沖向非車道的廣場,而廣場多是人聚集的地方,快速行車,難免會危及到廣場上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而“馬六女”無所顧忌的將車沖向廣場,放任了危害結果的發(fā)生,屬于間接故意。從客觀方面和客體來講,“馬六女”酒后飆車,沖向廣場,在遭到民警駕駛警車攔截的情況下,又加速逃逸,置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于不顧,可見其危害方法足夠危險,情節(jié)不可謂不惡劣。而且,“馬六女”的瘋狂行為與2009年由于醉駕肇事而備受全國關注的成都的孫偉銘和南京的張明寶的犯罪事實有諸多的相似之處,他們最終都是以“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據此,本人認為,“馬六女”的行為被定性為“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最恰當?shù)摹?/p>
據目前新聞報道所披露,“馬六女”的朋友稱其是因為感情受挫,導致間歇性精神病才做出如此違背常理的事情來的。但是,不管她的人生是如何不幸,都不應該放任自己給別人的人生也帶來災難性的毀滅。在法律面前,眾生平等,每個人的生命都是無價的。
“馬六女”應對其惡劣的犯罪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受到法律的嚴懲,以警世人,防止悲劇的再度發(fā)生。
湖北楓園律師事務所 杜燕 周傳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