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云南頻道9月29日電 (記者 王研)28日,昆明市中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案件:一名男子被石林彝族自治縣公安局"抓嫖"后堅持自己是冤枉的,認為警方"釣魚執(zhí)法",于是將其告上法庭。案件一審公開審理,二審不公開審理。
原告薛廣金學法律專業(yè),常有人請他幫打官司。2008年3月,一男子汪某多次打電話稱想請他幫打官司,薛廣金與該男子及兩女子在餐館見面。席間三人竭力勸酒,薛廣金說:"我被灌醉了。汪某等人帶我到酒店休息,沒多久我被敲門聲驚醒,才發(fā)現自己和其中一女子躺在床上赤身裸體。"
敲門的是警察,薛廣金因此接受了15天的行政拘留處罰,后又被強制收容教育6個月。薛廣金說自己確實沒有嫖娼:該女子和汪某向警方稱在席間談好了嫖資200元,但自己和妻子都是殘疾人,自己每月低保才197元,不可能花200元去嫖娼;自己到酒店沒多久警察就來查房,且是直奔自己的房間;事發(fā)前自己曾實名舉報該縣一領導搞形象工程的事,該領導遭到了處理,此事顯然是有人專門整自己;自己的筆錄是在醉酒狀態(tài)下做的,與法律規(guī)定不符;根據一事不二罰規(guī)定,自己被關了15天又被關半年,明顯不符。因此,薛廣金認為石林縣公安局涉嫌"釣魚執(zhí)法",遂告上法院請求判處撤銷石林縣公安局的處罰決定,為他恢復名譽,并索要兩萬余元國家賠償。
一審法院判薛廣金敗訴后,其再次上訴。昨天的二審進行了不公開審理,而一審卻是公開審理。主審法官在庭審結束后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一審法院審理此案時,因涉及薛廣金及涉案女子的隱私決定不公開審理,但在薛廣金堅持下一審法院讓6名記者以普通公民的身份有限制性地進行旁聽,這種做法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
28日庭審中,石林縣公安局認為,民警執(zhí)法過程中不存在違法行為,所采取的措施并無不當,不存在"釣魚抓嫖"行為。薛廣金的嫖娼行為有證據支持證明。一事不二罰指的是罰款,警方對薛廣金的處理一個是行政處罰,一個是強制措施,沒有違反規(guī)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