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施行。根據(jù)《規(guī)定》的內容,記者采訪到了沈陽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幾位律師和遼寧人民律師事務所項奎洋律師,請他們對涉及的問題給予解釋。幾位律師從《規(guī)定》的內容總結來看,表示內容更加保護房主的權益。
支持夫妻互查房產
房產是絕大多數(shù)百姓的“根兒”,近年來在房產方面出現(xiàn)的糾紛也越來越多。尤其是有些夫妻的關系不穩(wěn)定,甚至雙方互相猜疑,藏私房錢甚至轉移財產,這種情況都屢見不鮮。如果夫妻離婚,清算名下的房產,那么一方就可以到房屋登記機構去查對方的房產。
以往,如果你去查配偶名下是否還有你不知道的房產,可能被告知“不給查”,但現(xiàn)在不用為難了。因為《規(guī)定》第一條就表示,對于房屋登記機構不履行查詢、復制登記資料等事項的不作為行為,可以提起訴訟。也就是說,夫妻一旦出現(xiàn)要清算財產的情況,涉及到房產,就可以到房屋登記機構查詢并打出房屋的登記資料,提供給法庭作為證據(jù)。
“克隆”房產證仍然有效
《規(guī)定》的第二條更與大家的生活密切相關。“房屋登記機構作出未改變登記內容的換發(fā)、補發(fā)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更新登記簿的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p>
也就是說,如果夫妻倆鬧矛盾,妻子將房產證藏起來,丈夫急需房產證辦事用卻拿不到,這時候丈夫背著妻子去登記機關說房產證遺失需要補辦,并提供了補辦房產證所需要的手續(xù),房屋登記機構給丈夫辦了一個房產證,并與妻子手里的房產證一模一樣。如果妻子對這種情況不服,上訴到法院,這時法院不予受理。
基于這個規(guī)定,也建議大家有問題心平氣和地談,盡量別發(fā)生這種矛盾。由于夫妻間的矛盾,出現(xiàn)了兩個一模一樣的房產證,也得自己家庭內部解決。
法院判賠房子可直接更名
另外,《規(guī)定》第二條還告訴我們,房屋登記機構根據(jù)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有權機關的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以及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辦理的房屋登記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比如說,甲的房子,經過打官司判給了乙,但甲拒不履行判決,既不配合過戶,也不給乙騰房子,那么乙可以拿著法院的判決,帶著協(xié)助強制執(zhí)行書去房產局直接辦理更名手續(xù),不需要通過甲的同意。更名后,如果甲不服提起上訴,法院不受理。
這一點明確支持生效的判決,維護合法當事人的利益。
房子被拆遷仍可繼續(xù)訴訟
以往,房屋滅失后,關于房產的問題就不再受理了,但現(xiàn)在有了變化。即使房屋滅失,你仍可主張自己的權利。《規(guī)定》第三條顯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房屋登記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受房屋滅失的影響。
舉例來說,兩個人就房產的問題打官司,打官司的過程中,房子被拆遷了,訴訟程序仍可繼續(xù)。官司打贏的一方,可以得到相應的補償,比如拆遷補償款等。
多次轉移登記可告一串
現(xiàn)實生活中,一房被多次轉移登記的情況不在少數(shù)。比如甲將房產賣給了乙,乙又賣給了丙,丙又賣給了丁。針對這樣一連串的轉移,《規(guī)定》也有相應的司法解釋?!兑?guī)定》第五條說,同一房屋原房屋權利人、原利害關系人對首次轉移登記行為及后續(xù)轉移登記行為一并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原房屋權利人、原利害關系人未就首次轉移登記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對后續(xù)轉移登記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這條主要是告訴我們,如果原房主對房屋買賣不認可,可以起訴一串兒。比如甲將房產賣給了乙,乙又賣給了丙,丙又賣給了丁。房子已經到了丁的手里,但甲覺得受騙了,不該賣,他可以起訴乙,或是起訴乙的同時連帶起訴丙和丁,但甲不可以直接起訴丁,也就是說中間的環(huán)節(jié)不能跳過。如果甲起訴乙的時候被駁回,那他也就不能再起訴丙和丁了。
房產有爭議先解決家里事
《規(guī)定》第八條告訴我們,如果一個家庭內就房產問題有爭議,那就先內部解決好矛盾,再來協(xié)調房產。
當事人以作為房屋登記行為基礎的買賣、共有、贈與、抵押、婚姻、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無效或者應當撤銷為由,對房屋登記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先行解決民事爭議。
舉例說,妻子將家里的房子抵押給了銀行,丈夫不同意,起訴到法院要求撤回抵押,法院會告訴他們,抵押房產這件事暫時擱置,先內部解決好矛盾,在是否抵押房產上達成意見一致。也就是說,先解決民事,再解決行政。
房屋登記機構有責需賠償
記者曾經聽說過這樣的案例,甲偽造材料到房屋登記機構,將屬于乙的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這樣給乙造成了損害。再有這樣的情況發(fā)生,乙可以將甲和房屋登記機構一起告上法庭,在追究甲責任的同時,要求房屋登記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兑?guī)定》第十二條支持如下,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辦理房屋登記,給原告造成損害,房屋登記機構未盡合理審慎職責的,應當根據(jù)其過錯程度及其在損害發(fā)生中所起作用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現(xiàn)在更強調房屋登記機構的審慎職責,在變更房產登記時,要認真核對申請人提供的資料,并辨別真?zhèn)危@既是對真正房主的一種保護,也是避免出現(xiàn)房產糾紛的一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