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聘上海某建筑設計有限公司前臺行政的吳小姐,有了身孕卻被單位指認學歷造假、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而予以解聘。日前,靜安法院判決公司恢復與吳小姐的勞動關系,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
現年26歲的吳小姐曾在上海某學院會展策劃與管理專業(yè)業(yè)余學習,畢業(yè)后與某建筑設計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職務為前臺行政,試用期為6個月。吳小姐在試用期內被公司認為不符合錄用條件,其學歷與簡歷敘述的“行政管理專業(yè)大專畢業(yè)生”不符,且多次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公司遂解除了與她的勞動合同。此事經勞動仲裁委裁決,公司應恢復與吳小姐的勞動關系,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除因由女職工自行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或女職工構成嚴重違紀外,用人單位一般不得與之解除勞動關系。本案中,公司認為吳小姐提供了虛假的學歷證明,但從雙方提供的證據看,吳小姐確實畢業(yè)于會展策劃與管理專業(yè),她在網絡上填寫信息時因模塊設置所限,無法填寫該專業(yè)的名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和合理性。公司直至判決前,始終沒有提供吳小姐試用期內違反規(guī)章制度,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證據。因此,公司在吳小姐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在無法律規(guī)定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下,不得解除與吳小姐的勞動關系,直至上述“三期”消失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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