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本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的行為,保證依法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本會由沈陽市人民政府法組建,并依法登記設立。
第三條 本會受理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因發(fā)生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向本會提出的仲裁申請。
本會依法不受理因勞動爭議和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
第二章仲裁委員會
第四條 本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員7至11人組成。
本會組成人員名單報中國仲裁協(xié)會備案。
第五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常務副主任主持。每次會議有2/3以上的組成人員出席,方能舉行。修改章程或對本會作出解散決議,須經全體組成人員的2/3以上通過,其他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組成人員的2/3以上通過。
第六條 本會會議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徸h本會的工作方針、工作計劃等重要事項,并作出相應的決議;
?。ǘ徸h、通過本會辦公室提出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ㄈQ定仲裁員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四)修改本會章程;
?。ㄎ澹Q議解散本會;
(六)仲裁法、仲裁暫行規(guī)則和本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主任、副主任組成主任會議,在本會會議閉會期間,負責本會的重要工作。
第八條 本會組成人員每屆滿3年,任期屆滿,更換1/3組成人員。
本會組成人員任期屆滿2個月前,應當完成下屆組成人員的更換;有特殊情況不能完成更換的,應當在屆滿后3個月內完成更換。
每屆委員會組成到新一屆委員會組成為止。
第九條 新一屆委員會組成人員由上屆委員會主任會議商有關部門后提名,由本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十條 本會會議作出終止決議的,經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后,應當終止。
第三章 辦事機構
第十一條 辦公室為本會辦事機構:下設綜合部、業(yè)務部、聯(lián)絡部。
辦公室在本會常務副主任的領導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辦理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件送達、仲裁開庭記錄、協(xié)助制作仲裁文書、仲裁檔案管理等仲裁程序性事務;
(一)協(xié)調仲裁案件執(zhí)行工作的相關事宜;
?。ǘ┲俨梅ǖ男麄骱椭俨檬聞兆稍?
(三)仲裁費用收取和管理;
?。ㄋ模┲俨脝T的聯(lián)絡和培訓工作;
?。ㄎ澹┺k理本會交辦的其他事務;
第四章仲裁員
第十三條 本會仲裁員名單由主任會議提出,經本會會議通過后,由本會聘任,發(fā)給證書。
仲裁員的聘任期為3年,期滿可以繼續(xù)聘任。
第十四條 本會按照不同專業(yè)設立仲裁員名冊;仲裁員名冊報中國仲裁協(xié)會備案。
第十五條 仲裁員應當嚴格遵守本會仲裁規(guī)則的規(guī)定,保證當事人行使本會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的權利。
第十六條 仲裁員應當平等對待雙方當事人,不得代表或者偏袒任何一方當事人。
第十七條 仲裁員接受案件后,應當認真、詳細審閱當事人提交的全部證據和材料,做好仲裁的準備工作。
第十八條 仲裁員開庭審理仲裁案件時,應當充分聽取雙文當事人的陳述,認真查明事實。
第十九條 仲裁員經仲裁庭或者本會同意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應當在本會指定地點進行;未經仲裁庭或本會同意的,仲裁員不得私自會見任何一方當事人、代理人,不得單獨接受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或者與一方當事人、代理人交談有關仲裁案件的情況。
第二十條 仲裁員應當在案件審理終結后及時進行合議,并按規(guī)定制作有關仲裁文書。
第二十一條 仲裁員應當嚴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對外界透露案件審理過程、仲裁庭合議情況、案件涉及的商業(yè)秘密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會應當予以解聘:
?。ㄒ唬╇[瞞應當回避的情形,對仲裁案件審理產生不良影響的;
?。ǘo正當理由不到庭審理案件的;
(三)有不宜繼續(xù)擔任仲裁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會應當予以除名,仲裁員本人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ㄒ唬┧阶詴姰斒氯?、代理人或者私自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情節(jié)嚴重的;
(二)在仲裁案件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的。
第二十四條 仲裁員應當參加本會組織的培訓,出席本會召開的會議。
第二十五條 仲裁員辦理仲裁案件的,依照本會規(guī)定取得酬金。
第五章財 務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財務管理實行獨立核算。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是:
?。ㄒ唬┱馁Y助;
(二)仲裁費收入;
?。ㄈ┢渌戏ㄊ杖?。
第二十八條 本會終止,應當對財產進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財產歸國家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址設在沈陽市。
第三十條 本章程由本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自本會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